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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3-02

代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叁拾叁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计付从20xxx18起至被告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利息共计6435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xx6月,被告以其在西峰区美食城某某麻辣烫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xxx19日及x18日共计向其出借100万元,被告承诺于20xx6月1日前归清。

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以其资金短缺为由提出续借,双方约定自20xx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起息,每季度清息一次。此后,被告从20xx6月1日至20xx11月19日共计清偿利息41万元,拖欠利息13万元。20xx12月份,双方清算后,被告又以其结婚、买房等理由要求原告向其减免3万元利息,后向原告出具一张11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如于20xx6月1日前还清110万元不再计息,反之,则按2%清息。后,被告于20xx6月7日至20xx9月30日共计还本79.5万元,剩下30.5万元被告再次提出于20xx1月前还清,否则,从20xx1月起按月利率1.5%计息。还款时间届至后,被告仍旧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20xx6月18日,原告再次要求与其进行清算,后双方以30万元本金、月利率1.5%、从20xx1月至20xx6月18日计算利息27000元,未归本金30.5万元,随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xx6月18日起息、每季度清息一次,但事实上,迄今为止,被告既不还本、也未付息,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积极履行自己还本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判处。

承办过程本律师协助当事人列举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证实双方借贷的意愿及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

审判结果:

判决内容:王某某偿付邱某某借款330000元,并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②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王某某负担6038元;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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