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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赵某讼某保险有限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
更新时间:2019-07-20

代理原告赵某某讼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

审理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雯

案情简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由上列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下列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8028.56元,其中:

1)医疗费3569.06元(医疗费共计38729.1元,其中高军已支付35160.04元,原告支付3569.06元)

2)处方药费118.5

2)误工费16272元(135.6/天×120天)

3)护理费10170元(135.6/天×75天)

4)交通费2120

5)伙食补助费7500元(100/天×75天)

6)营养费3000元 (40/天×75天)

7)住宿费:276

8)财产损失1200

9)杂费106

10)后续治疗费6270

11)鉴定费2427

1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xx8年xx633分,被告高某驾驶甘MxKxx8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峰区(刘家店村安置点道路)刘家店村上庄至西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登山”家门前十字路口时,与沿东庄至沟畎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赵彩惠驾驶的“赛克”牌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赵某某及电动车乘坐人高建设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侧锁骨骨折;2、开放性颅脑损伤;3、胸部损伤;4、创伤性休克;5、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6、贫血;7、右眼挫伤;8、右耳听力减退、9、右侧创伤性面瘫。2xx8xx28日,原告右耳仍旧不停流血,庆阳市医院束手无策,原告被送往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花费门诊费893.5元,2xx8x1xx日,原告在经过为期75天的治疗后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口服药物对症诊疗;2、加强功能锻炼,注意营养休息;3、待锁骨骨折骨性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等。2xx8x17日,庆阳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军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高谋仅支付了医疗费35160.04元,其余赔偿原告多次要求与三被告进行调解,但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另查,高某驾驶的甘M7xxx8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为其本人,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造成了本起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原告由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位,其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处。


承办过程:

本律师协助原告调取、整理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认定责任明确,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赵某某因交通肇事医疗费用花费情况证据

1、庆阳市谋医院住院病案、庆阳市某医院诊断证明书、庆阳市某医院出院证明书、庆阳市某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庆阳市某医院住院票据及门诊票据共计13张。

证明内容:原告于2xx896日入住庆阳市某医院,2xx8x1x日出院期间的医疗费花费情况。

2、西安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票据共计7张、西安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费用清单1张。

证明内容:原告因病情反复,久治不愈遂于2xx8x30日前往西安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893.5元。

1至2组证据证明目的: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69.06元(医疗费共计38729.1元,其中高某已支付35160.04元,原告支付3569.06元)于法有据。

3、庆阳某某堂医药有限公司收费票据3张、庆阳新康众药店1张(共计118.5元);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出院后因病情需要,遂遵医嘱购买相关药品共计花费118.5元。


第三组:赵某某因交通肇事住宿费用花费情况证据

1、某某酒店宾客结算单1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在省外等待就医期间必要的住宿花费共计276元。

第四组:赵某某因交通肇事花费交通费用情况证据

1、谋省客运定额普通发票10张(计1300元)、124张出租车发票(计620元)、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专用收费收据1张(计200元);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及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要的交通费共计花费2120元。

第五组:赵某某因交通肇事其他必要花费情况证据

1、销售清单1张。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因就医购买必备住院用品共计花费杂费106元。

第六组:赵某某鉴定费用花费情况证据

1、庆阳市某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专用票据1张(计2300元)、统一收款收据1张(计127元)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鉴定共计花费2427元。

第八组:赵某某财产损失情况证据

1、案涉车辆照片4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的三轮电动车因交通事故报废,原告于2016年购买该车时价值为3400元,现残值1200元。

第九组:赵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庆阳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证明内容及目的:原告根据庆阳市某医院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根据该鉴定主张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于法有据。

审判结果:

1、原告赵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85344.1,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500(函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下余74844.1,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范围内赔偿59875.82(由被告高某已垫付医疗费25160.04);剩余14968.82元原告赵某某自负,

2、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鉴定费2427元,合计2707元,由被告高某承担2165.6元,原告赵某某承担5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 ,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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