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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坤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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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上演争产大片?兄弟姐妹因遗产问题大打出手?毫不相干的人突然冒头表示要继承遗产?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
更新时间:2018-07-13

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在遗嘱类型的案件中,往往是破坏家庭和谐的重要原因,建议有一定资产的人群可以通过信托与遗嘱甚至是保险的方式将财富传承,若没有处理好相关财产,往往出现兄弟不和,大打出手家无宁日的情况时时发生,以下是相关案例:
如何规避代书遗嘱的法律风险、补强法律效力?
被继承人黄某5与原告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被告黄某4。黄某5与其前妻何某于1968年离婚,有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三个子女。2016年10月,黄某5因患病在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住院,由黄某5的工友杜某按照黄某5的意思代为起草打印一份遗嘱,并在杜某、罗某、陈某2的见证下,于10月19日订立了遗嘱,遗嘱主要内容:“1、本人名下无财产;2、夫妻共同的自有自住房产:广州市荔湾路*房,现为配偶陈某1名下,虽属夫妻共同财产,我希望全权交由配偶处理,房产所有权均属配偶陈某1个人所有。3、夫妻名下存款、有价证券等,亦希望全权交由配偶陈某1处理,所有权均属配偶陈某1所有。本遗嘱委托两位好友杜某女士、陈某2女士在场见证,希望各位尊重本人遗愿,以保护遗孀陈某1今后生活安定”。该遗嘱由黄某5摁捺手印、见证人杜某、陈某2、罗某签名并注明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2016年12月30日黄某5在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死亡。黄某5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负责黄某5的丧葬事宜。
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辩称,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原告提供的遗嘱并非黄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书面遗嘱没有黄某5本人的签名,原告提交的视频无法听清楚其所述,听得到的内容与遗嘱不一致。最终黄某5也未说出遗产归原告,且存在诱导。黄某5按指模时也并非完全自愿。
被告黄某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父亲黄某5的遗愿将其仅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原告。
裁判结果: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悉数支持了陈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承法中效力最强的是公证遗嘱,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事出紧急或者地区比较偏远,常常无法采用这种形式,而选择效力较弱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等。但相应的风险也会大大提高,行为民事能力人、遗嘱人是否受胁迫、欺骗等等都是常用的反驳点,所以一定要从细节入手,保留证据,通过录音录像、找见证人等做好配套方案,补强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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