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家兴律师
北京
专职律师
391
好评人数
4261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魏X英与张X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0-03-31
案件概述

原告(反诉被告)魏X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张X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X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45980.51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5489元、伤残赔偿金148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303.81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388888.32元。诉讼过程中,魏X英变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为165980.51元。事实和理由:张X华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X市怀柔区迎宾路商业街东南口时,与由西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魏X英相撞,造成魏X英受伤,本人车辆损坏。该事故经X市公安局怀柔区分局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张X华负全部责任,魏X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魏X英被送往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魏X英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严重伤情,在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天,期间进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为治疗伤情,魏X英在X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进行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经查,涉案车辆所有权人为张X华,X保险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另,经X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X英左下肢功能障碍符合×级伤残,赔偿指数为×。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张X华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认可。事发后,我为魏X英垫付医疗费20000元,现提起反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X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以及责任认定认可。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要求减去20%的自负部分,非医保部分不同意理赔;对于医疗费中治疗膝关节的费用应按照参与度比例计算。不同意支付二次手术费用。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司同意支付2700元。关于营养费,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27天的营养费。关于护理费用,对于有护工合同的期间,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有两天没有护工,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400元护理费。同意赔偿伤残赔偿金148915、精神抚慰金20000元。魏明英主张的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过高,请法院酌定。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一审裁判结果

一、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魏X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54004.5元;

二、张X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魏X英鉴定费3303.81元;

三、魏X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X华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魏X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34元,由张X华负担6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魏X英负担474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魏X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