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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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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更新时间:2020-04-06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第本人兼任埇桥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时,依法参与的案件,被告人赵某、闫某、王某甲、陆某、王某乙、马某、杨某甲、孟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甲、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甲积极退赃且分别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邓某、孟某、赵某、闫某、王某甲、陆某、王某乙、马某、杨某甲积极退赃,被告人魏某退出部分赃款,又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邓某、孟某、赵某、闫某、陆某、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杨某甲、张某甲、魏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邓某、孟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孟某分别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魏某认罪、退赃、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是在职职工与社会人员共同侵害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建议各类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入职调查,入职后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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