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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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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柏某诉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更新时间:2020-04-06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柏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未查明,对被诉限期腾地决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否包括柏某涉案土地、涉案土地是在哪一份征地审批单的征地红线范围内、涉案土地是否已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被诉限期腾地决定时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现状是什么等事实未查清。原判决证据不足,表现在:原判认定涉案土地属应征收未征收土地且已给予补偿,证据不足。另外,若一审法院认定柏某无原告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系征收方未能有效采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上诉人是否系土地及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且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有土地使用权益的情况下,因此被上诉承担不利的后果,为此一审法院也未能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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