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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与X县国土资源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更新时间:2020-04-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235、346省道 绕城段征收过程中非法变更征地范围、在安置补偿未落实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收到申请后进行了核查,认为违法用地情形不存在,并以信访件形式回复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职,于2018年7月5日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涟政行复字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复议请求。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具体到本案,235、346省道 绕城段项目已经省发改委批准,建路所需用地已由县政府依法征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能够证明235、346省道 绕城段征地范围进行了变更,原告认为235、346省道 绕城段项目有违法用地情形,要求被告查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国土资源局所作的《关于支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原告并未作为复议请求要求被告县政府审查,同时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故被告县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维持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A县人民政府[2018]涟政行复字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

因本案一级公路扩建导致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仅离公路数米距离,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为此政府始终不认可该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导致本案至今未能解释,本律师多次向 政府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等发律师沟通信件均未果。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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