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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陕西省X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0-04-06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分局具有对原告报警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程某系临渭区A村一组村民,属被告A分局管辖范围。现原告因其所有的房屋被拆毁,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被告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A分局虽对原告程某的110报警出警进行了询问及现场勘察。但对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自2017年7月31日收到后,一直以案件的性质无法定性为由而至今未对原告的查处申请做出处理,亦未履行相关的立案受理、处理决定书告知等义务,其未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A市公安局A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A市公安局A分局对原告程某的申请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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