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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惠明律师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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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1-12-20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一审其他被告人(略)
上诉人因涉黑犯罪等案件,不服延平区人民法院()延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延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改判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2起开设赌场罪不成立;
二、一审量刑畸重,请求对上诉人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这一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一般犯罪团伙。
第一,不符合涉黑的"组织特征"。⑴要求开设赌场的成员晚九点回来,这一情节在一般的犯罪团伙中也会有要求,且为达到第二天在赌场有精神地上班,这是很正常的,这与一般的犯罪团伙的组织特点分不开; ⑵XXX是否被开除还是自己离开的,并不重要。关健一点他离开是的开设赌场这一犯罪团伙,而不是涉黑组织!⑶上诉人叫人去打架,没有强制手下这些人。去打的人也大多是愿意的,觉得好玩,少数是怕不能跟着在赌场做事,或者是怕被看不起等;⑷09年春节发红包及买衣服也是给个别人,而不是上诉人这一团伙成员全部都有;⑸上诉人与几个"小鬼"租住在华庭。如是涉黑组织,有可能黑社会的老大与小喽罗住在一起吗?!
第二,不符合涉黑的"组织特征"。⑴起诉书指控上诉人1997年刑满释放后,与他人合伙经营沙石料厂、到珠海开服装店等方法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到珠海开服装店是事实,但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不是事实。上诉人从珠海回来,一个是经营不好,一个是家庭原因。上诉人回来后,没有自己的住房,是租房住;开的车是花了一万元钱买的二手桑塔纳小车;⑵没有欺行霸市,垄断某一行业的收入;⑶上诉人发给下面"小弟"工资,只发给帮其看赌场的人员,而不是所有成员。
第三,不符合涉黑的"行为特征"。⑴上诉人等人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没有针对无辜群众的。实施的几起敲诈勒索罪都是针对开设赌场的人,而不是正当经商人员。虽然都是敲诈,但因敲诈的对象不一样,就是区别团伙犯罪与涉黑的一个方面。⑵聚众斗殴的这起也是事出有因,是为XXX与XXX的纠纷调解不成才形成的,没有为争霸一方的目的,为形成强势地位而实施的。⑶故意伤害罪是因个人恩怨产生的,但不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⑷严福受伤后,没有报案,是其个人原因,上诉人没有强制其不能去报案。⑸上诉人没有纵容手下在社会上以上诉人的名义闹事,更没有因其"小弟"出事了,出面为其开脱或利诱、拉拢办案人员。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说到上诉人这伙人在当地造成的影响很坏等,大都是"听说"来的,是其主观感受,而又举不出具体的事例来说明!⑺部份证人讲到,中洲赌场的开设,造成多起打架事件。明显言过其实。经常有多起多人参与的打架,那赌场还不早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⑻XX参与的殴打XXX事件,该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是吴个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不符合涉黑的"非法控制特征"。⑴上诉人没有行贿、笼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其涉黑"保护伞"。⑵上诉人团伙没有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上诉人没有垄断或试图垄断某一行业,也没有插手某一社会公共领域,谈不上严重破坏XX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上诉人团伙的影响只是在XX市赌博圈中有一定影响,而赌博圈是一非法行业。
二、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去找XXX的目的在于敲诈钱财,这是上诉人实施的目的行为;由于XXX不在店内,上诉人将XX和XXX当成是XXX的人,用枪逼着他们跪下,其目的还是让XXX知道后感到害怕,才会拿出钱来。后上诉人用枪逼XXX进到店内来,其中的一方面原因同上,另一方面原因是担心他们报警或者叫别人来。这是上诉人实施的方法行为。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就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上诉人等人对被害人的强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让等人感到害怕,达到了让这些开设赌场的人拿钱给上诉人,最终达到敲诈的目的。但并没有造成一般的群众心理强制的恶果,没有看到有无辜群众知道这件事情以后不敢上街,不敢到商场买东西。因此,本起犯罪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又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
三、一审判决上诉人的第2起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第2起合伙开赌场的有好几个股东,但只有股东有一份证词(本应是"供述")。而本是涉案人员,因没有到案与本案一并审理,造成无法当庭指认,其证词系孤证。等人对上诉人有参与开设赌场当庭予以否定,上诉人庭审中也对这起指控予以否认。因此,指控这起犯罪只有孤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2起开设赌场罪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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