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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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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更新时间:2019-11-25

案件详情:

2015年开始,陈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前后共借款给陈某某人民币拾壹万元整。在2017年2月12日,陈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为人民币拾壹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同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方式。但是陈某某只在2017年3月份到2017年12月份,每月按期还款2700元,从2018年1月份到2018年12月17日,陈某某就没有按时按期还款,只是在王某某向陈某某讨要时,陈某某才会还一些,陆陆续续向王某某共还款7200元。从2019年开始陈某某就没有还款给王某某,而且陈某某都不接王某某的电话。根据借条约定,在还款期2019年3月15日到期后,现陈某某既不向王某某还款也不接王某某的电话。

案件经过:王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后,将案件有关的法律程序及法律相关内容向王某某详细的分析后,包括借款本金的确定以及借款利息的计算等,后经王某某同意,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被告一直缺席调解。后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开庭,被告对于借款事实确认且无异议,但对利息的计算提出部分异议。

案件分析:本案整个案件事实是比较简单清楚的,关键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如何计算,才能具有法律根据且让法官采纳,同时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本律师的代理观点:第一,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主张本金和利息以及利息计算的依据及计算方式。最终本代理人经原告同意,主张本金81500元,利息9550元,并附一张详细的本金扣除及利息计算清单。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反还给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1500元和支付借款利息9550元。

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案情事实简单明了,但是本案关键是利息的结算,因为时间段的不同,被告的还款是扣除本金还是利息。面对民间借贷借条中有约定利息的,通常都高于法律规定,所以利息的主张依据及计算对于案件是很重要的,在起诉书中附详细的利息计算清单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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