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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芳律师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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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某餐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更新时间:2019-07-18

案例详情:原告廖某某受被告某餐厅雇佣,在被告店里从事洗碗的工作。2018110日,原告和往常一样上班,被告店里有原告和另外一名洗碗工,当天另一名洗碗工休息,店里只剩原告一人,加上前一天剩下的事情很多,原告一人做很多事情。大约在910分,原告在打扫卫生间出来时,踩到厨房地板上的异物摔倒,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摔倒后就无法站起来,后由厨师和厨师长抬到椅子上,餐厅主管通知原告家属,约11点时,原告才被家属和主管送往三明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629日,原告申请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工具费等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原告96082.20元。后被告不服上诉人,二审维持原判,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请求。

执行结果: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调解,原告顺利拿到赔偿款。

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受被告雇佣得到餐厅从事洗完工作,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摔倒受伤,被告作为雇主,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主要责任。

第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具有事实及法律要求,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符合事实,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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