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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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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可小觑
更新时间:2018-12-28

案件心得:刑事辩护的价值对于当事人是不可小觑的,它的价值并不输于民事代理的价值,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者被告面对的是公安及检察院,更需要辩护律师来维护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陈某在2014年左右被骗到传销组织,后参加了由游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在福建永安地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游某及其他人员实施非法拘禁和抢劫行为。本案陈某被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为在传销组织中为B级别,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拘禁罪。

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通过庭前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审中法庭的调查,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公诉意见等情况,现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阅案件时参阅:

一、关于被告人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但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方面分析,被告人陈乐依法具有从轻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等级,虽然被告人陈B级,但实际并不是主要领导者,并没实际实施领导职责和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在来到永安后,被告人陈都没有实际管理一个家,对于传销活动,包括拉新人,新人分配、日常管理以及向上级被告人游汇报等,被告人陈都很少甚至没有参与过。依据庭审中被告人陈的供述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证实被告人陈并没有管理过其他人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在20181月份,被告人陈被升为B级别,但是实际被告人陈并没有成为B级别的领导,没有B级领导的权力,也没有实施B级领导的工作职责,没有管理任何传销窝点也没有管理其他人,更没有做过领导决策的工作,也没有指挥安排过实施犯罪的活动。所以被告人陈实际上仍然是属于C级别。在永安时,被告人陈也并没有积极履行C级别的职责,只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被告人陈很少参与其他人实施的活动。由于被告人陈开始也是被骗加入传销活动,一直处于想离开的状态,但是开始受人看管,无自由,在成为C级别主任后,一直属于混日子的状态,在其向被告人游要得路费后,第一时间就离开回家,所以从主观上,被告人陈并没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的犯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参与犯罪活动的行为很少而且在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很少,应给予从轻处罚。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待商榷。

在整个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等分析,关于对被害人潘非法拘禁的行为,从诱骗被害人来到永安、到安排被拘禁地点、由谁负责实施拘禁行为、怎样拘禁等整个犯罪的主要活动,被告人陈可以说都没有参与,甚至不清楚。被告人陈只是去安抚了一次被害人,这只是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一种行为。从被告人张笔录和被告人陈笔录以及被害人潘笔录中,包括庭审中的调查,被告人陈开始并不想去,是在被告人张康的要求和说服下才到被害人潘被拘禁的“家”,被告人陈单纯的询问了一下被害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安抚被害人情绪,并没有实施任何威胁殴打的强制性的行为,而且一个小时左右便离开了,这从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不论是拘禁行为还是拘禁时间,被告人陈的行为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在法庭庭审中其他被告也讲到,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有新人加入,都会去安抚新人。退一步讲,被告人陈的行为有触犯非法拘禁罪,也应该为从犯,被告人陈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潘的犯罪行为中参与度极小,所起的作用很小,应从轻处罚。

三、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实际所处的地位较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实际上并不是领导人,虽然为B级别,但是实际并不属于B级别领导,从在整个集团的地位、权力、管理职责等看,被告人都不属于领导。被告人陈在开始还属于C级别主任,有管理一个传销窝点,到永安后,就没有管理再管理,而且因身体不舒服一个人住在外面,对于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并没有参与,也没有领导安排其他人,也没有向上级汇报工作。对于永安的六个传销窝点的日常管理也并没有参与,对新人是谁被告人陈几乎不认识,在本案七个受害人中只认识一个,而且也只是见过一次,关于怎样拘禁新人,被告人陈都没有参与过,以及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等其他犯罪活动被告人陈都没有没有参与。在整个集团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虽然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是也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因为开始被告人陈也是被骗到该传销组织,后受看管限制自由,被动加入传销组织,在后来被管束不是很严,被告人陈很少参与犯罪活动,基本属于被动式的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非法拘禁活动,被告人陈也是受别人指使参与一次安抚被害人的行为,对于多次抢劫犯罪活动,被告人陈都没有参加过。所以从整个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来看,被告人陈在整个犯罪集团中所处地位较小,并没有积极主动参加犯罪活动,所以作用极小,所以应认定为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四、被告陈为首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给予被告陈从轻处罚。

被告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慎被骗入传销组织,开始因受看管和限制自由无法离开,后来多次被上级带到不同的地方,但是被告人陈一直想离开,在被告人拿到路费的时候,第一时间就离开回家了。同时其父母多次报警寻找被告人陈,但是都无果。所以被告人陈并没有主观犯罪的动机和犯罪恶意。犯此错误后,被告人陈一直深刻反省自己,耐心听从管教、家人和辩护律师的教育开导,在看守所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良好,进行了深刻的悔罪反思。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被告陈从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确已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考虑到刑法的目的、立法的本意及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并综合被告人陈的犯罪动机、起因、主观恶性、到案后的表现等因素,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本案中游某被判三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他六名都为三罪,且刑期都在六年以上。本辩护人辩护对象陈某被判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辩护对象及其家属满意度:陈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比他们自己预期刑期轻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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