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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淋律师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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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7-08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黔03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XXXXXX号(XX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淋,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XX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杨某谢某B李某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杨某谢某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并在同天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因举证时限问题提出延期审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晓波

审 判 员  何 亮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荣

书记员郭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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