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盛某某东海县人,长期向原告王某(徐州人)购买石英砂,2018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砂款7万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砂款合计¥70000元整(柒万元整)”。
后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给付。
原告无奈找到江苏东海李律师寻求帮助,说明缘由后,委托起诉要钱。
本案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出庭,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所写的条子并没有显示原告的货款,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交易事实。
本律师提供原告的录音材料进行了及时的举证反驳,录音中被告本人对欠款事实予以承认,只是推托没钱没法还。录音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7万元的事实。
庭后一个多星期,收到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7万元的诉求。
迫于法院强制力的威慑,被告不久,就履行了还款的义务。
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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