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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聘*女士支付工资差额、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六点九万多元
更新时间:2020-02-19

申请人*女士于2017年10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人力资源总监一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基本工资14400元,岗位工资2400元/月,绩效工资7200元/月,年终绩效奖金72000元;申请人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处理被申请人公司的集体裁员;截止到12-19日,为被申请人公司共裁员125人;当被申请人从200之人之多的公司裁员到10几个时候,被申请人不断的肯定申请人的工作业绩,称赞被申请人工作能力,但一边递进式的恶意克扣申请人工资(每月都无任何理由克扣),被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完成了工作任务,失去了利用价值;故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劝退申请人,直至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离职备忘录》;但被申请人内部管理人员意见不一,出尔反尔,认为给予申请人的赔偿太高,于是欺骗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假意提升申请人工作为总裁助理,其实以恶意磋商的形式又一次欺骗申请人,被申请人以行为的方式推翻了上次签订的《离职备忘录》,之后不久,故态复萌,其又一次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劝退申请人欲非法解聘。作为一个名气响亮的大公司恶意磋商的形式一次次的欺骗我申请人达到其非法解聘的目的;据此可以合理推论出:被申请人具有非法解聘申请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新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最终在强大的证据面前,盖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被申请人非法解聘*女士支付工资差额、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共6.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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