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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栋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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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无公章的《对账单》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0-07-22

一、案件情况

自2012年8月起,A公司开始向B公司出售“织唛”原料,后者在收货后向前者支付货款。后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而拒绝承认交易、支付货款,A公司只能将其起诉至法院以维权。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由B公司员工签收的《出货单》,证明双方交易的时间、货物种类、货物批次、价格等;

2、显示双方其他交易情况的《银行流水》;

3、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无B公司公章的《对账单》,其中的交易明细与《出货单》相对应。

然而,B公司否认与A公司存在上述交易款项未结清,认为A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请:

1、《出货单》一共有四联,A公司没有出示代表B公司欠款的回单联,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款项已结清;

2、《对账单》无B公司公章,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代表B公司意志,后B公司已更换法定代表人。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在案涉交易期间,以及在《对账单》签署确认之时,XXX是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代表被告作出的意思表示,应由被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况且,该法定代表人签署《对账单》,亦仅是对原、被告之间已经发生的交易往来进 行确认,并非为被告创设新的债务负担。据此,在原、被告之间交易关系真实,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清偿货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货款124249.5元。

四、律师点评

1、《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企业应在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里明确限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以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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