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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0-07-23

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价格购得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楼*单元*层*号住宅楼1处。王某和张某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王某和张某偿还完毕。另查,张某和王某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张某和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坐落于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楼*单元*层*号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某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元

2.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的债务1万元,由张某和王某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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