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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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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主张权利,四十万股权投资款打水漂
更新时间:2012-05-29

未及时主张权利,四十万股权投资款打水漂

案情:

原、被告系同乡关系。第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先后为上海某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325日,被告施某为时任法定代表人。2000711日,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今收到郑某投资上海某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肆拾万元正"。至今,被告未为原告办理股权登记手续。200429日,原告等5名投资人与被告及上海某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以原告等5名投资人为甲方,被告为乙方,上海某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自愿退出在丙方上海某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自2000年至200312月底止,乙方在丙方投入的资金222万元,共计股份82股,由于公司几年来的亏损,现乙方以每股作价2.3万元退股,股权转让给甲方承受,乙方股份作价计人民币188.6万元。二、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支付乙方总退股价款的10%,计人民币18.86万元。20041230日前支付退股总价款的90%,计人民币169.74万元。2006112日,施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等5名投资人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9.74万元及违约金。审理期间,郑某未就本案争议的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提出抗辩意见。该院于2007926日作出(2006)嘉民二(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郑某等5名投资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施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97,400元及相应违约金。郑某等5名投资人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221日作出(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125日,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

  对原告郑某要求被告施某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并要求被告施某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201,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时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该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0429日,原告通过协议形式受让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权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知道本案系争的人民币40万元投资款未计入股权受让范围,理应向被告主张权利,即便在施某因股权纠纷提起诉讼时,郑某也未就系争的人民币40万元提出抗辩意见。自200429日原告受让被告股权起至2008125日原告就本案提起诉讼,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告提起诉讼显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虽称,其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因被告否认,原告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并认定原告的主张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

因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十万的股权投资款打了水漂。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邓益忠律师

2012529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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