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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益忠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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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2-05-03

王某与上海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2009年7月28日,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连锁店加盟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甲方(某餐饮公司)提供所有的"苏武牧羊"连锁店名称和"苏武牧羊"的专有技术和服务,作为乙方(王某)经营"苏武牧羊"的前提条件;乙方需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甲方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品牌使用费、服务费及管理费;加盟期限: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2年8月1日,共三年;甲方的权利义务:1、连锁店的设计及计划由甲方提供参考方案……;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贰万元的保证金……。加盟合同第十一条载明:"甲方(某餐饮公司)的权利义务:1、连锁店的设计及计划由甲方提供参考方案;2、委派专门工作组帮助、扶持连锁店完成开业过程中涉及的关键性工作;3、不定期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协助和监督连锁店的日常经营管理;4、向连锁店传送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5、派员对连锁店前厅、后厨进行培训、指导。"第十二条第1款载明:"乙方(王某)的权利与义务:1、获得酒店的规章制度,工作考核细则、培训材料、服装款式、原料、调料、羊肉、其他材料等,并在店堂装修、服装、出品、管理和营销模式方面有所创新和提升……"
王某在签订上述加盟合同后,向某餐饮公司支付了品牌使用费、服务费及管理费人民币12万元,以及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因其认为某餐饮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义务,拒付剩余的人民币8万元。
2009年10月17日,王某向某餐饮公司汇款人民币5,407.25元,用于采购某餐饮公司的羊肉和锅底原料,某餐饮公司收取上述款项后未向王某发货。

某餐饮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货款。

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连锁店加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王某作为加盟方应当向某餐饮公司交纳三年的品牌使用费、服务费及管理费人民币20万元,现王某还有人民币8万元尚未交纳。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具体期限,但根据行业惯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被许可方应当在许可方某餐饮公司向其提出请求后一次性交纳上述费用,王某虽辩称上述付款义务应当分期履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令王某应支付某餐饮公司品牌使用费、服务费及管理费人民币8万元,某餐饮公司应退还王某货款人民币5,407.25元。

二审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连锁店加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王某作为加盟方尚欠某餐饮公司人民币8万元的相关加盟费用尚未支付,在其未能证明某餐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当某餐饮公司向其提出付款请求后,王某理应依约向某餐饮公司履行支付余款的付款义务。
  对于上诉人王某关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有权中止履行有关支付义务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王某虽主张某餐饮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义务,但其加盟店已经正常经营至今,且其在二审庭审中认可某餐饮公司在发生纠纷之前曾向其供货、其店员采用与某餐饮公司相同的工作服等事实,结合另案某餐饮公司为本案加盟店进行装修的情况,在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餐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认为,某餐饮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其合同约定义务,故王某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加盟费余款。
对于上诉人王某关于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没有依据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本案加盟合同中,并未约定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根据特许经营的行业通行作法以及合理的风险承担原则,如无特别约定,加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合理的期限内向许可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所有加盟费用。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本案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餐饮公司对加盟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王某应在某餐饮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其支付所有的加盟费用。第三,王某在本案中对其应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主张,也始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是当今世界较为流行的企业扩张途径之一,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特许经营领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对特许经营这一国际流行经营模式的认识,尤其是特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企业运营中引发的特许经营纠纷比较频繁。为防止纠纷的发生,特许人应该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招募加盟阶段、合同拟定签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续事宜的解决都有相应防范对策,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减少受到损害的可能。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邓益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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