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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占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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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设备保险纠纷
更新时间:2018-03-27

某机械公司从美国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一套,总金额人民币600万元,采用FOB方式,购买了海上一切险,从出售人工厂仓库到买受人工厂仓库(仓到仓),机械设备在从船上卸下在港口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设备损坏后,购买方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到现场。购买方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报价,厂家维修报价金额加上运输费用与购买新设备价格一样,但维修时间较长。购买方直接向厂家采购了新的设备。但某保险公司认为设备可以在国内维修,不认可返厂维修的价格,双方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购买方在当地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因购买方未请律师,只是让公司行政经理负责起诉,所有对起诉金额、管辖法院均存在错误,当地基层法院进行立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因购买方所有针对设备损坏程度、价值、报价等均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所以延迟近一年的时间均未开庭,待第一次开庭是当地法院发现对此案件并没有管辖权,所以购买方进行了撤诉。

此时购买方委托我方负责案件的代理,我方根据设备的损失情况重新核实了起诉金额,研究了案件专属管辖的法院,向某海事法院起诉了550万元,对方也及时委托了律师应诉。我方积极准备所有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对相关证据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翻译,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等开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积极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了协商,经购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公司高层同意后,最终在某海事法院达成了和解,某保险公司赔偿购买方近400万元,设备残值归购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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