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龙**,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大道*号*栋*号,身份证号码:3625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支**,男,汉族,1989年9月**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73号,身份证号码:362502*********。
原告龙**与被告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龙**与被告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龙**没收被告支**缴纳的租房押金25000元;
二、被告支**于2019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龙**租金36000元;
三、被告支**必须在2019年6月22日内腾清位于抚州市**玉茗大道南延伸段**室店内全部物品,并交还该店钥匙;
四、如被告支**未按上述第三项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支**须向原告龙**支付店面占有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月租金24000元计算至实际腾清租赁物为止);
五、被告支**腾清位于****店内全部物品,之前的水电费由被告支**承担;
六、原告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龙**承担566元,被告支**承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摁印起生效。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