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陈某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协议离婚,2017年8月某日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位于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归赵某某所有的房屋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赵某某并非该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居民,于是只能以陈某某的名义与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次月将拆迁补偿款打至陈某某银行卡上,次年赵某某以陈某某为被告、以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为第三人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陈某某与第三人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请求被告陈某某返还拆迁补偿款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接受被告陈某某的委托后,依法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陈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代理人通过专业诉讼技巧、扎实理论功底、层层的法庭辩论。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