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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更新时间:2018-03-25

基本案情:2017年510日,xx接受指挥中心派警,在xx大酒楼门口,对被告人陈某斌与郑某1等人的纠纷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陈某斌不服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用手掐执法民警张某的脖子,造成民警脖子被抓伤,并将警服上的纽扣扯掉两枚。20175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25日被监视居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710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718日,被告人陈某斌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斌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斌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斌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斌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点评:陈某斌在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下办理监视居住,并与受伤民警积极主动沟通,取得民警的谅解,为其取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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