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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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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龙岩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8-02-02

案情简介

20165月初,原告张某辉进入被龙岩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2016年1020日10时许,原告在被经营的罗龙路(中兴路-龙腾路)道路工程项目工地上绑扎下穿通道侧墙钢筋时,从约3米处摔下,腰部、右脚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评定原告为因工伤残九级。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8日原告收到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因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特向新罗区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项目的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及时收到赔偿款,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本案是通过调解结案的,结案速度快,较快的结束双方之间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履行起来也相对快,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使原告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款。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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