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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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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江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绑架、非法拘禁、强奸、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1-16
公诉机关指控:1、 年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遂与江某某女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 县将李某某的微信好友陆某甲、梁某甲带离 县,然后向二人工作的某某按摩店老板敌某某和李某某索要赎金。 年 月 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聂某、刘某某后,驾驶 号微型车载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等一行七人从 出发前往 县。到达 县后,由李某某先到 按摩店将陆某甲、梁某甲约出,然后张某某驾车载其余人尾随,行至 县 镇 路桥头 饭店岔路口时,张某某等人在陆某甲、梁某甲已明确拒绝上车后,由江某某、聂某、刘某某强行江梁某甲、陆某甲拉上 号微型车,后驾车返回 ,此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用随声携带的匕首划伤梁某甲的左肘部,途中被告人江某某、聂某、刘某某采用蒙头、威胁等方式禁止陆某甲、梁某甲哭闹。离开 后,陆某甲、梁某甲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带至 宾馆,当晚在 宾馆控制梁某甲人身自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违背梁某甲意志,强行与梁某甲发生性关系。 年 月 日张某某驾驶 号微型车载江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带着二被害人到 县,并将被害人控制于 县 宾馆。在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陆某甲的手机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与 县 按摩店老板履行索要赎金, 被告人刘某某在 宾馆违背陆某甲意志,强行与陆某甲方式性关系。 年 月 日凌晨张某某又驾驶 号微型车载其余四名被告人及二被害人回到 宾馆,同日中午又将二被害人带到 号江某某租房处控制,期间由被告人刘某某、聂某、王某某负责看守二被害人。 年 月 日,县 按摩店老板按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聂某卡号为 的农行卡帐户中汇入人民币 元。收到赎金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为了索要更多钱财,继续控制陆某甲、梁某甲,采用威胁方式向 县 按摩店老板索要赎金 万元。
2、 年 月 日晚,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聂某三人从 县 镇以嫖娼为由将两名女子陆某乙、梁某乙诱骗上 号本田车后,采用蒙头、威胁等方式将陆某乙、梁某乙带回江某某租房处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参与看守。
3、 年 月 日晚, 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后在 对张某某等人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五人持刀抗拒抓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女友李某某(自报)商量,通过微信人身在 县 按摩店工作的女子陆某甲、梁某甲。 年 月 日,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与李某某商量,一起到 县将李某某的信好友陆某甲、梁某甲带离 县,然后向二人工作的某某按摩店老板敌某某和李某某索要赎金。 年 月 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聂某、刘某某后,驾驶 号微型车载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等一行七人从 出发前往 县。到达 县后,由李某某先到 按摩店将陆某甲、梁某甲约出,然后张某某驾车载其余人尾随,行至 县 镇 路桥头 饭店岔路口时,张某某等人在陆某甲、梁某甲已明确拒绝上车后,由江某某、聂某、刘某某强行江梁某甲、陆某甲拉上 号微型车,后驾车返回 ,此过程中被告人江某某用随声携带的匕首划伤梁某甲的左肘部,途中被告人江某某、聂某、刘某某采用蒙头、威胁等方式禁止陆某甲、梁某甲哭闹。离开 后,陆某甲、梁某甲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带至 宾馆,当晚在 宾馆控制梁某甲人身自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违背梁某甲意志,强行与梁某甲发生性关系。 年 月 日张某某驾驶 号微型车载江某某聂某、刘某某、王某某带着二被害人到 县,并将被害人控制于 县 宾馆。在 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陆某甲的手机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与 县 按摩店老板履行索要赎金。 年 月 日凌晨张某某又驾驶 号微型车载其余四名被告人及二被害人回到 宾馆,同日中午又将二被害人带到 号江某某租房处控制,期间由被告人刘某某、聂某、王某某负责看守二被害人。 年 月 日,县 按摩店老板按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向被告人聂某卡号为 的农行卡帐户中汇入人民币 元。收到赎金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为了索要更多钱财,继续控制陆某甲、梁某甲,采用威胁方式向 县 按摩店老板索要赎金 万元。
2、 年 月 日晚,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聂某三人从 县 镇以嫖娼为由将两名女子陆某乙、梁某乙诱骗上 号本田车后,采用蒙头、威胁等方式将陆某乙、梁某乙带回江某某租房处限制二人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参与看守。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总和刑期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被告人江某某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总和刑期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被告人聂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总和刑期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被告人聂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总和刑期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缓期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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