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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显俊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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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诉云南某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6
原告安某诉称:2014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预约协议》约定:1、原告方自愿预订被告预计在2016年年底建设完成并开盘销售的某某小区公寓产权式酒店产品。2、原告于2014年 月 日向被告支付房源预订诚意金50000元;3、被告在2016年年底未开盘前按照原告交纳的房源预定诚意金占用期间一年内,向原告以20%/年的标准支付诚意金占有费,支付方式为一月一付,共支付12个月;4、在开盘前原告自愿放弃预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被告在6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所交预订诚意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后,协议即行终止;5、在开盘后,原告选购认房的应在开盘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告支付的所有资金占用费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支付的预订诚意金计入购房款,享有按开盘价优惠后,再多5%的价格优惠,所需配套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煤气通道费等费用,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房屋交接按《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本协议即行终止;6、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每月应付给原告的资金占用费,每期超过7天的,应当支付原告当月应得资金占用费20%的违约责任;7、被告超过60个工作日退订诚意金的,由被告承担《协议》诚意金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原被告双方对保密、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源预订诚意金50000元,之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2014年 月 至2015年 月的资金占用费共 元,之后未再支付。约定的开盘时间到来后,原告预订的房源一直处于建设状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遂多次向被告提交支付资金占用费及退还房源预订诚意金的书面申请,但是被告一直推诿,时至今日被告的楼盘尚未建成。协议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预订协议书》、判令被告退还房源预定金50000元,支付2015年 月至原告起诉时的资金占用费 元,并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 元/月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房源预订诚意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后依法委托本律师予以处理,本律师通过查看原告提交的材料后,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代为答辩称:1、目前楼盘已经恢复施工,预计在2017年年底可以完成建设,《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而且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要求解除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申请,故原告诉称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2、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仅应支付12个月的资金占用费,结合被告已经支付了9个月的事实,被告仅应在支付3个月的资金占用费。
综上,解除条件尚不具备,不应予以解除,同时资金占用费也只应当再支付3个月,故请法庭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预订协议书》,退还预订诚意金5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 元,案件受理费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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