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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继业律师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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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顶梁柱遭车祸重伤子女抚养困难,通过起诉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更新时间:2020-07-03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15日12时50分,2017年11月15日12时50分,冯某某驾驶靖远县某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甘****19号货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京****09号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京****09号乘车人柏某某、郭某某受伤。经皋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19号货车驾驶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某某及乘车人柏某某、郭某某均无责任。

受伤后郭某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中妻子朱某某抚养子女无法外出工作,郭某某与朱某某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女儿郭某甲,2012年5月20日出生,儿子郭某乙2016年4月23日出生,均为农村户籍。作为家中顶梁柱的郭某某希望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能就子女抚养费进行赔偿,而对方拒不理赔,郭某某无奈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索赔事宜。

律师接到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收集证据对郭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郭某被抚养人情况等事实进行举证,说服主办法官认可郭某某因车祸导致被抚养人生活困难的事实,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郭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

郭某某右膝关节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左膝关节损伤致度评定为十级。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郭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5377.98元,其中包含法院按照2018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之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029.70元/年,对郭某某子女郭某甲、郭某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5293.56元。

【案例启示】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国家法律规定遭受人身损害并构成伤残的依法应当对伤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对于轻伤者(一般为七级伤残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但通过诉讼的方式,大部分伤者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或多或少都能获得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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