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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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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善用证据规则驳回原告的换货请求
更新时间:2020-02-09

被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喷绘机广告信息,从被告处订购了一台喷绘设备及一台外置烘干器。双方约定价款为164000元,并由被告将设备送至原告处,进行安装及售后维护。后原告以被告所提供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喷绘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更换喷绘设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刘某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系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的。被告将涉案设备运送至原告处,并经原告验收合格,予以接收。另外,原告接收涉案机器至今已使用半年有余,其对机器的使用方法、后期养护手法均会对机器的运转时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导致机器的运转时速与接收时存在更大的偏差。再次,涉案机器售出后被告应原告要求,多次上门调试维护,被告检测过程中均未发现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从未就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直至被告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原告为实现不支付或少支付的目的,才开始以机器存在各种问题为由拖延给付。经法庭调解,原告同意支付上述款项,但事后仍未积极履行,在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时原告方提起本案之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将涉案喷绘设备出售给原告时的最高喷绘速度达不到宣传时速,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主张更换喷绘设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当事人曾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后经法庭调解,原告同意支付上述款项,但事后仍未积极履行,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原告才提起本案之诉。律师了解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及经过,告知当事人积极应诉并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原告未提供相关充足的证据,最终被法官驳回诉讼请求,律师在庭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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