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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改判案
更新时间:2016-09-18

胡某某诉无某某彩礼纠纷孩子抚养案不服乐平市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归还胡某某彩礼数额过低,孩子抚养费确定过低,找到本律师要求上诉改判。经代理后,判决结果上诉人表示满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9X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XXXX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XXXXXXXX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女,199X8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平市XXXX1XX号,身份证号码:360281199XXXXXXXX2.

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高民初字第61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高民初字第61号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8万元,黄金2两;依法分割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非婚生女儿胡XX一被上诉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500元,直至成年。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80000元,被上诉人答辩中已经承认有80000元彩礼(原审判决书中已有论述),此事实已经双方确认。而原判决却以上诉人无证据,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判决对上诉人诉讼请求,遗漏未处理。

原审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黄金2两,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黄金项链一条及戒指一枚(原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但在原审判决中却并没有进行处理,遗漏上诉人诉讼请求。且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也没有进行处理。

三、原审判决超出上诉人诉讼请求,且认定抚养费过低。

上诉人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非婚生女儿每月抚养费500元,原审判决却直接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到被抚养人18岁止一次性20000元抚养费,超出上诉人诉讼请求。且认定抚养费标准过低,现根据抚养、教育孩子支出情况20000元,远远不够日常孩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以承认80000元彩礼,却又以同居期间支付用于共同生活费来辩解。原审判决仅仅根据被上诉人的辩解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诉人在同居期间有正常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且上诉人实际并不仅仅给付被上诉人彩礼80000元,还因结婚目的给付被上诉人其他大量财物,共计约20万元。上诉人考虑到与被上诉人的关系,在原审中仅仅提出了80000元彩礼和黄金的诉讼请求。所以,被上诉人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XX

2015年8月24日

改判结果:

撤销原判决,抚养费被上诉人需按月支付,维持孩子的正常教育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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