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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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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五审,终获无罪判决
更新时间:2019-05-30


➤➤➤前言

2014年,被告人P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T市K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P某的家属为了能够洗清P某的冤屈、使P某重获自由,从内蒙古来到我所与我所签订委托。我所指派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担任被告人P某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在了解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决定为被告人P某做无罪辩护;该案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历经六审,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参与五审。最终,T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做出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P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在L村村委会,被告人P某与被害人于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矛盾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害人于某受伤。经鉴定,于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T市公安局K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P某立案侦查,T市K区人民检察院以P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经审理,T市K区人民法院对P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P某不服提出上诉。P某提出上诉后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开始介入本案。经过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的辩护,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一次发回重审后T市K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P某不服第二次提出上诉,经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辩护,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二次发回重审后,T市K区人民法院依旧作出有罪判决,P某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本案历经六审,我所律师参与五审,最终在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的辩护下,T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P某洗清冤屈、重获自由。

➤➤➤介入案件

在一审作出P某有罪判决之后,洪强律师、李常永律师开始介入本案。洪强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调取了病历材料等多份书证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通过调取证据、综合审查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害人的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的合理怀疑。辩护人多次与主审法官、案件检察官沟通,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辩护词,后经开庭辩护详细论证了P某不构罪的意见。

➤➤➤辩护要点

一、在案的一系列证据均指向:2014年2月25日当天,被害人左侧胸部并没有出现骨折,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有骨折存在;

二、鉴定意见、鉴定人的书面及当庭证言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印证,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进行科学的实质解读,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判决;

四、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因自身原因致伤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案后小结

基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结果上是否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等要件。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往往是最有力的无罪辩护要点。从结果入手、从鉴定意见入手,着重地审查鉴定意见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应当仅仅停留在鉴定意见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符的层面,更要注重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检材的真实性、全面性的审查,同时在遇到专业的问题时,应当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解读,必要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往往能够事半功倍,取得良好的成效。最后,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要坚定信念,相信司法的公正,不轻言放弃任何一个为当事人平冤昭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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