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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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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11

一、案情

2017年8月,原告(本案委托人)在光明新区某食品厂的工地做零工摔下受伤,先后在光明新区医院、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出院后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与被告曾就赔偿事宜协商过2次,在桂园派出所也做过调解,因为意见差距太大没有调解成,产生纠纷。

因为原告只是做零工,原告只跟招自己去的人打交道,原告自己对一些事实也不是特别清楚。原告委托时能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充分,接受委托后告知原告需要补充提供哪些证据。起诉前原告找工友表示配合出庭作证,临近开庭前证人又不愿意作证。于是开庭前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

庭审时,法院对于案件事实也花了很长时间做调查,后来调取到证据后又组织了一次开庭,被告辩称原告自身应承担责任,及原告没有深圳固定收入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我方提出原告在深圳经常居住及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并指出被告没有做安全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对于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全部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后来被告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一直不履行,申请执行后被告履行,原告拿到判决的全部赔偿款。

二、本案焦点

1、委托人是否应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2、伤残赔偿金标准是按照深圳城镇还是省外农村?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万余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十四、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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