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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全部胜诉
更新时间:2018-07-12

案件回放


申请人杨某与李某与被申请人快餐公司自2014年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及岗位为某中学食堂从事粗加工工作,标准工时。二申请人于2017年1月离职,2017年7月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金补偿;

3、拖欠工资;

4、加班费;

5、未休年假的工资。


案件结果


杨某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除快餐公司同意支付的1000元工资以外,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普法


杨某在离职时律师指导单位与其签订了书面协议,故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的协议裁定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离职时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宋律师针对其及仲裁请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


1、双倍工资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再此律师建议各位职工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


2、社会保险可依法补缴,如作现金补偿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3、关于加班费,需由劳动者举证存在加班事实。宋律师提醒劳动者权利受损应注意保留证据。


4、年假工资,申请人工作地点为中学,享受寒暑假待遇,依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申请人不应享受年休假。


律师建议


随着《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企业的用人成本越来越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加强,劳动争议数量逐年提高。建议各用人单位完善企业劳动制度,规范用工。主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做好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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