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洪霞律师
四川
从业14年 主任律师
340
好评人数
1537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贩毒20克被判十年量刑过重?霖澳律所代理二审,改判七年
更新时间:2018-01-04
【导读】因运毒被判处十年的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求助霖澳律师为其辩护。霖澳律所代理律师二审提出特情引诱和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为黄某减刑,法院改判7年零一个月。
【案情浏览】
(以下所有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2016年6月6日23时, 被告人黄某的“同伴”,外号“狗哥”的男子将20g冰毒交给黄某,并告诉黄某:自己已经与购买毒品的人约定好了,请黄某帮忙送过去,并收毒资人民币3600元。2016年6月7日凌晨,“狗哥”打电话请被告人黄某将毒品送至约定地点的茶楼附近。被告人黄某打车到指定地点后,打电话给购买毒品的李某,李某说马上就到。被告人黄某在等待李某的过程中,被在该地设伏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20克。经当地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毒品系甲基苯丙胺。
随后,黄某被检察院起诉,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意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委托,为其辩护。
律师团队认为:
1、警察明知道黄某在运送毒品,却并没有制止,而是任由进行犯罪,进而抓获其下线购买毒品者李某,存在特情引诱情况。
2、从其他证人口供和物证来看,黄某只是起到运输毒品的作用,因此,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属于从犯地位。
3、黄某在警方侦讯过程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良好,并提供各类证据。因此量刑过重。
【庭审现场】
上诉主张:
二审庭审中,霖澳律师提出对黄某“有引诱犯罪,受人指使,系从犯,量刑过重”等异议,并提出“本案存在犯意、数量引诱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受人安排帮助运送毒品,系从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检方主张:
出庭履行职务的代理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法院认定】
1、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受他人安排,向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判决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2、关于上诉人黄某所提“有引诱犯罪,受人指使,系从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在其毒品上线告知其与购毒人员联系好毒品交易后,明知是贩卖毒品,仍然接受上线安排帮助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有货待售,不能认定存在毒品数量引诱或犯意引诱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黄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上诉人黄某作案时所用手机短信照片、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但原判未能充分考虑上诉人黄某系受人安排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的情节,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某是所贩毒品的“货主”,黄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所起地位、作用应次于其上线“狗哥”,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判对其作出的量刑偏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3、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黄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所起地位、作用次于其上线“狗哥”,原判对其作出的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的量刑偏重,应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