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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法债务的排除思路探析
更新时间:2018-01-1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法债务的排除思路探析

徐丹阳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民政部近日发布的公报显示,2017年度全国830万对夫妻离婚。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能够双方自主达成一致并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后不少人却被告上法庭,要求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行偿还。此时,是自认理亏还是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因为一方嗜赌而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共同偿还吗?一方的赌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下面本文结合实践案例以及笔者自身的经验,对于实务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非法债务排除思路进行简要分析。


一、典型案例

被告陈某与原告温某、黎某系邻居,平日里经常往来。2015年至2017年,被告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五次向黎某借款7万元。即:2015年6月8日,借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利率为10‰;2015年9月1日,借3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利率为15‰;2016年7月29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借1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利率为50‰;2017年2月12日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陈某借款后已归还了2017年3月1日前的以上全部借款的利息。

陈某向温某、黎某借款时与被告李某存在夫妻关系。2017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李某还出示了署明日期为2014年8月2日订立的共同财产约定协议。2017年3 月16日,陈某涉嫌“六合彩”赌博被公局刑事拘留。


二、举证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举证一方的负债的性质为非法赌债的难度很大,对于配偶一方的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很高,但仍有较多判例显示,法院认可非法赌债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排除。例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余商初字第1847号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187号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民终2423号判决、崇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570号判决等案例中,均采信了涉案民事债务系非法赌债不予保护的观点,进而配偶方不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笔者通过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以及司法判决中的相关观点,对于配偶一方如何举证证明非法债务进行具体分析:

1、因赌博或类似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公安报案记录或被采取刑事手段

报案记录主要是指因一方涉嫌赌博行为而被行政拘留、刑事立案侦查或民事报案记录等。如果借款人存在相关的情形,并确实存在赌博的行为,在判断借款人主观故意的同时,可以将其作为认定一方债务为非法赌债的关键证据之一。另外,配偶方及其代理人应当特别注意从相关报案记录中寻找与本案涉案款项之间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上的关联性,以进一步加强法官关于非法赌债的心证。

另外,例如在典型案例中显示的类似赌博的行为,如网购“六合彩”、“梭哈”等方式进行的博弈,若公安机关已经对其认定为赌博性质或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的证据、笔录等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援引。

2、证人证言

这里的证人主要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与配偶一方一起进行赌博的“赌友”。一般来说,线下的赌博行为往往需要数人一同参与进行的,而在大部分赌博行为中,“赌友”们往往相互认识或者基本了解对方的身份。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寻找配偶一方的“赌友”作为证人,并将其作出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会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采信。

第二种主要是指目击或知情配偶一方借钱赌博行为的人。此类证人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证人概念相似,主要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能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3、涉案金额的佐证

一般来说,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可以因当事人因赌博过程中债务产生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现金支付,输家向赢家以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二是赌场中庄家或者专门放高利贷牟利的人向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借款,借款人向他们出具借条而产生的赌博债务。赌博债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也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等书面形式,但与正当的借贷关系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如借款用途可能为随意编造,利息约定可能大大超出同期银行利息,最主要的是往往没有实际借款的交付,如借款人在赌场中得到的只是代表一定数额金钱的筹码,而不是法定货币。一些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赌博债务往往是由以前赌博债务的高额利息形成的。

因此,对于一些金额较高、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的借款金额,且原告方无法提供金融付款凭证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原告方进行补强,如果无法进行补强的,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以及被告辩解进行综合认定。


三、诉讼难点

正确认定非法赌博债务,在审理中注意从法律事实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明标准的运用来把握区分,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正当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非法的赌博债务不予保护的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1、搜集证据难

在类似案例的处理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就是相关证据的搜集。在案件接手后,代理人应当全案了解案情,对于可能存在因赌博被采取刑事或司法强制措施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及时调去记录,若公安部分不予配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事实真相。

另外,在证人证言的搜集和询问过程中,应当重点对涉案证人的身份、赌博行为或类似赌博行为的时间、地点、赌资以及当时赌博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核查并形成书面证人证言笔录向法庭提交。

另外,代理人还可以通过了解原告(即出借人)的身份、工作等基本信息,如果原告自身也是经常参与赌博行为的人或者本身就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在搜集到相关证据之后,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提交。

2、关联性分析难

在类似案例举证中,另外一大难点在于证据关联性的分析。笔者曾经处理过一则案例,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被告一方代理人提出了类似证据,包括赌友的证言、配偶一方的自认、双方的财产约定等,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的证人无法直接证实涉案的借款即证人与被告一同赌博时发生的借款,因而最终法庭认为相关证据不充分,判令两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事实上,笔者认为,此类案例要求被告方直接证明涉案金额的用途是作为赌资用于赌博行为,在实践中基本时不可能的,因为金钱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强,且结合上述多个成功案例中的法院观点,也可以发现,只要被告形成证据链,法官形成涉案借款用于赌博行为的自由心证,应当判令涉案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3、非法债务认定难

审理疑似涉赌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借款的用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需提出足以反驳借贷关系的证据。而在涉赌案件中,若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可将举证责任转而分配给原告。

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或代理人应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详细经过(包括给钱与出具欠条的详细经过、先后顺序及其他细节)、借款的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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