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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包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人员,仅获刑3年
更新时间:2017-10-16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因口角问题,演变为斗殴,后于夜间11点多,李某酒后驾车追击张某,途径一条小路追上张某,随即驾车撞击张某的车,导致自己的车辆失控,撞上龚某驾驶的电瓶车,致龚某死亡,后陈某答应李某顶包,谎称自己为驾驶员,案发后,检察院以包庇罪起诉。本案中陈某系累犯。

【辩护思路】

本案虽然我们系陈某的辩护律师,但是事实上陈某涉嫌包庇罪,系李某的下游犯罪,故陈某的量刑轻重,取决于李某的罪名,根据包庇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情节严重情形,本案的辩护思路主要是将李某的罪名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将陈某的刑期控制在3年左右。

一、从客观上而言,本案未侵犯到公共安全的法益,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案无论从案发时间还是地点来看,均不存在可能被侵害的公共安全法益,亦不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被害范围。

1、从案发时间看,为夜间11点,路上几乎没有行人、车辆。

2、从案发地点看,为一条仅6米宽的乡间小路,主要供湖山村村民通行。

综上,本案事发时间较晚,事发地点较偏僻,在客观上没有可能被侵害的公共安全法益,亦不可能使被害范围随时扩大或增加。

(二)李某驾车行为,与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相当,不应认定为“危险方法”。

二、从主观上而言,李某只是希望逼停前车,对于造成龚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责任要件上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李某无法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侵犯公共安全法益。

(二)李某撞车行为,只是为了逼停前车,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

(三)李某对于龚某死亡的结果并非积极追求,而是反对发生,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故意。

三、陈某以为其包庇的只是交通肇事行为,在李某再三哀求下才同意顶包,主观恶性较小,对于李某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预见可能性

(一)由于李某支开众人,当面下跪哀求,陈某才答应顶包。

(二)若陈某知道李某可能构成犯罪,不会答应顶包。

四、陈某在接受第四次讯问时,即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司法活动的妨害程度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各在案人员已经赔偿了龚某家属的损失,且龚某家属已经出具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变相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最终虽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4年,但是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属于最低刑期,当事人十分满意。

1、陈某非法经营25万元判缓刑

【案情简介】

陈某伙同季某,为六合彩接受地下投注,接受投注额达25万元。

【辩护思路】

本案重点在于获利问题,如果获利数额在5万元以上,则需要在5年以上量刑,如获利数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在5年以下量刑。具有判缓刑的基础,故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非法获利问题,根据客观证据与陈某供述可以证实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

其一、卡口信息、银行记录、通话记录及陈某当庭供述均可以证明本案陈某获利较少,可以忽略不计。

其二、本案仅有季某部分供述和一本除了季某以外谁都看不懂的账本涉及获利问题。

其三、罚金可以酌情判处。

二、对陈某应在三年有期徒刑幅度以下量刑

其一、本案数额较小

其二、举重以明轻,对陈某应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三、陈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加上陈建兵有严重的糖尿病及并发症,一般预防的必要性极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未明确认定获利,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当事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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