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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贩卖毒品800余克,未判无期,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更新时间:2017-10-16

【案情简介】

李某欲获得立功线索,引诱陈某先后6次向其贩卖毒品。总计达700余克。

【辩护思路】

一、本案系李某为得到重大立功情节,而引诱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陈某,多次贩卖毒品,故本案存在犯意与数量的双重引诱

(一)从在案证据无法看出陈某在接触李某前有贩卖毒品的意图。

(二)本案六次贩卖的毒品数量均系李某为获得重大立功而不断引诱的结果。

(三)陈某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情节。

(四)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陈某应当从轻处罚。

1、对于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罚。

2、对于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吸食情节。

二、本案关于毒品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及实体违法,不宜作为定案依据

(一)从鉴定程序上来看,本案送检时间与取样方式不合法

1、本案检材未在3日内送检。

2、取样方式不合法。

(二)从鉴定内容来看,本案检材与实际贩卖的毒品同一性难以认定,并缺少大部分毒品的定量鉴定

1、本案检材与实际贩卖毒品的同一性无法认定。

2、本案缺少大量毒品的定量鉴定。

综上,本案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本案前六次毒品贩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量不宜认定

(一)本案涉案毒品,实际购买时刻与送交扣押时刻不一致,时间间隔较长。

本案存在约购数量与李某上交数量不相符的情况

四、本案的毒品交易系李某为获得立功而制造出的一起交易,与其他毒品犯罪有显著区别,毒品最终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陈某患有严重的肝病,若病情恶化会有生命危险,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判决结果】

辩护人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纳,本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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