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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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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罪轻辩护成功
更新时间:2017-10-20
2014年1月10日晚,同案人陈某某送女友回家路经泰宁县零公里桥头时,被酒后的邱某甲(绰号小宝)无端殴打并被摔了两耳光,陈某某将此事告知邹某某(绰号老 b,另案处理),邹某某称要为其讨个说法。后陈某某与邹某某通过邱某乙(绰号西瓜)与邱某甲约定在泰宁县旺兴百货门口解决此事。1月11日晚8时许,陈某某与邹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与“闪电”、“蟋蟀”、肖某某(绰号频道)、张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聚集在百货门口等待邱某甲。为防止邱某甲有备而来,陈某某叫张某拿来了几把砍刀,陈某某和张某、“闪电”、“蟋蟀”各分得一把砍刀,朱某某将分到的砍刀又递给同伙。邱某甲与邱某乙、童某某(绰号小毛)、余某某(绰号耗子)等人到达约定地点后,邹某某上前搂住邱某甲,质问其为何殴打陈某某。陈某某随即冲上前摔了邱某甲两耳光。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与肖某某、张某、“闪电”、“蟋蟀”等人见状亦冲上前对邱某甲拳打脚踢。邱某乙在边上劝解未果。童某某见邱某甲被打,持刀冲上前欲为邱某甲解围,被告人杨某某从旺兴百货边上的花店拿了一根铁棍将童某某手持的砍刀打断,后被告人朱某某徒手与陈某某、张某、邹某某,肖某某、“闪电”,“蟋蟀”等人对童某某、邱某甲、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童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邱某甲和余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童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在泰宁县杉城镇政府广场边上的“寻署记”冷饮店包厢内被六合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律师辩护】
王云律师依法接受杨某某近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
王云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对方部份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本案因对方滋事引发,可对杨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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