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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企业维权的启示
更新时间:2017-10-19

【案情描述】

南京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涉建筑装潢材料、磨料、百货以及劳保用品的批发及零售,公司经过长达十余年的发展,建立了自己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将公司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客户名单、经营决策等事项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全体员工保密,约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以任何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私自或与他人联合生产、经营同类产品。2010年至2013年,公司与涉案五家客户均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往来。

王某于2009年7月入职该公司,任销售经理,工作内容为维护以及开发客户,合同谈判与签订事宜。王某与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 2013年12月,王某申请离职,随后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初公司领导发现王某于2013年11月在职期间与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交易合同,后经调查发现早在2013年7月10日王某在职期间就成立了某杭州M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经营范围类似。后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委托律师起诉王某及M公司。

【审理结果】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次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商业秘密,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人才流动是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之一,本案即是任职四年的销售高管在职期间私自注册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与原任职公司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应通过如下方面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从而规避类似法律风险:

(1)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涉密岗位员工,凡入职后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详细约定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建立公司内部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制度中明确具体涉密信息范围,将商业秘密信息固定化,同时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密级分类;配套设置具体的保密措施,如设专门档案管理部门或设专人管理,形成专人责任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奖励机制。

(3)细化工资构成项目。保密员工工资构成中设置保密费,实现保密权利与义务对等。

(4)离职时对涉密人员进行离职检查。对于接触商业秘密人员设置脱密期,如有必要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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