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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19年前写的借条,还能主张被告的还款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7-08-29
原告持19年前写的借条,还能主张被告的还款责任吗?

本律师一年前代理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该案件经过一次鉴定、多次庭审及多次庭前庭后调解历经一年多出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夏某持“借据”一张(借据内容:本人97年11月借夏某人民币柒万元整,除归还本息外,归还时再补回相应损失,落款人为朱某),起诉被告朱某要求朱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20年的利息损失31万余元。

本律师接到被告朱某的委托后,向朱某了解了相关情况:1、时间久远,朱某已经记不清是否有亲笔写过该借条。2、与原告并不熟悉。3、并无印象收到该笔款项。律师注意到原告提供的借据为某酒店菜单背面书写,虽然字迹有洇散现象,但笔画清晰。于是本律师提议申请笔迹鉴定。由被告提供该借据出具相近时期的笔迹样本,鉴定机构很快出具了鉴定结论:因为年代太久,只能出具倾向性意见,可能系被告所写。

本律师针对鉴定报告结论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有无实际收到过该笔借款,原告主张利息及损失31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的多个证人证言有无效等环节与原告进行辩论。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终于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就本案,本律师认为:

一、该借条并无明确还款日期,不受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年的限制,19年后原告要求还款并未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约定内容

结语:民间借贷是最普通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但因涉及的标的可能会很大,穿插的缘由真真假假,当事人以外的人难以分辨,甚至可能专业鉴定机构也无法判断真相,导致在诉讼程序变得复杂,审理时间拉长,所以如遇到此类问题,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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