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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成律师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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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更新时间:2018-10-01

1、本案是一个关于抵押担保的案例,开发商与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审高某诉开发商要求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高某胜诉。银行不服上诉,本律师担任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等级,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高某对开发商享有的是债权,银行对开发商享有的抵押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故银行的抵押优先于高某的债权。

3、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首先要辩明法律关系,而后在诉讼中要充分准备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诉讼效果,避免像高某类的诉讼,既损失诉讼费用,又浪费时间精力,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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