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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2-28

本案由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承办。

*与*青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终1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26日庭审中,当庭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丽
审判员 刘巧英
审判员 韦丽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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