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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2-28

本案由安徽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承办。

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初622号
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一诺香精香料店。
经营者:*。
被告:青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01号(大森酒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仁仙,总经理。
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一诺香精香料店、青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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