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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
更新时间:2017-12-08

抚养纠纷

原告王某与二被告之子杨某某于2002年结婚,2005年8月生育儿子杨1,2013年月生育儿子杨2。2014年腊月,二被告之子因饮酒过量突发疾病死亡。2014年10月23日,原告经人介绍改嫁于他乡,两个儿子原告带到他乡和现任丈夫一起抚养,期间大儿子杨1在他乡小学上学。2017年腊月十二日,原告因与现任丈夫发生家庭矛盾,将两个儿子送去爷爷奶奶家(即二被告家),让二被告暂时照顾两个儿子一段时间。2017年6月份,二被告突然无缘无故不让原告王某和孩子见面,侵犯了原告的抚养权与监护权。后经多方沟通协商,二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推诿,坚决不让原告见自己的儿子,使原告的抚养权与监护权无法实现。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将原告的两个儿子交由原告抚养。

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经本律师代为立案,调查后,依法参加庭审活动,法院判决:二被告将原告之子交由原告抚养。

本律师认为,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及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

1、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告前任丈夫已经死亡,原告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死亡后,原告对孩子理应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2、原告虽已再婚,但原告在生育完次子后已做绝育手术,现原告无其他子女,且原告与其现任丈夫也无再生育其他小孩的打算。孩子就是原告生命的全部,对于孩子而言,母亲的照顾才是最为周到无私的,如果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无论是对于孩子的生活还是对于其心理健康都将是最为有利的;故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无论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3、被告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从情感无法割舍孩子,原告完全可以理解。但被告年岁已高,如果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孙子会给被告的晚年生活带来很大的负担,使被告日后的生活负担越来越重,且随着被告的年岁增长对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生活都无法给予最好的照顾。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这样会严重影响两个孩子以后的教育、生活等。原告出于对孩子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出发,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以后会享有更好的教育、发展,于情于理于法孩子由原告抚养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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