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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更新时间:2017-06-09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接受原告华某某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华某某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

一、原告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41,原告华某某借款给被告何某某现金xx元,用于被告何某某资金周转。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12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记载了该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借款人及书写借条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何某某推诿不予履行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至今不履行偿还原告的借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三、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注:因隐私问题双方名称都不公开,如有相同案例的当事人想详细了解案情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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