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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7-12-22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721民初924

原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2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问的合同,被告返还价值为61368.6元的礼物。事实和理由:被告刘YY欢聚时代金牌艺人,在其直播中多次做出秒榜给VP的要约,原告俞与被告刘2017319日通过信息网络订立有偿合同,通过被告YY直播问(频道号88888)用金钱购买大量礼物秒榜刷给被告的方式获得真直播间的VP,被告承诺在其直播生涯结束前永远不会撤销原告的VP,在双方达成一致后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当即履行了合同,并交付了原告标的物。原告在被告做出承诺后又为其购买了大量礼物。后被告于201747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销原告的VPVP的性质是直播间的商品,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实质是交换合同,VP和礼物的交易,一方给出直播间价值最高的稀缺商品另一方通过金钱购买礼物给对方,对方再在后台提现成人民币。因为直播间的礼物可以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也是有偿合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购买的礼物。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20149月考入某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习,一直居住在哈尔滨市,至今已3,目前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现为在校大学生,在哈尔滨审理能够减少当事人诉累。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和刘的住所地法院。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湖南省安县,且刘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在一般地域管辖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现为某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在读学生,案件在当地审理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宣传效应,属法理之外,情理之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陈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熊娇

附本案生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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