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中委托律师辩护,结合案情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开庭之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刑事辩护委托专业律师很重要。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豫****刑初***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赵XX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谢X,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张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刘XX、张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梁X,河南XX律师XXX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8〕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豫132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豫13刑终6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刑初745号刑事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XX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