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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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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被变更,工作年限从原单位入职时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20-04-06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份到A宾馆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为6000元。2017年3月A公司让潘某跟其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起至2020年3月份。2018年6月份之后,潘某的工资由B公司发放。B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潘某上班的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一直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作单位变更为了B公司。潘某多次跟A宾馆要求补缴社保,但是A宾馆以不能补缴为由,非法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无奈之下,潘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工资流水、转账记录、打卡记录保存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了收集的证据证明跟A宾馆和B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仲裁主张。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劳动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1]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计算潘某的工作年限时应从2015年4月份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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