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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艳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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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
更新时间:2020-04-06

案情简介:

黄某2015年10月份到B 设备厂从事生产制作工作。月工资平均为5000元,工资经常拖欠。黄某一直工作到2018年10月11日。黄某工作期间,B设备厂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黄某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工资流水、转账记录、打卡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屏保存并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多次跟单位协商处理。

审理结果:

开庭时,我方提交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主张黄某与B设备厂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通过打款流水,证明黄某的工资情况。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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