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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4-29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与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支付首付款,现处于抵押贷款过程中,该合同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2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上述合同所涉房产归原告王某(女)所有。2018年4月,原告王某(女)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有效,并且确认离婚财产房产一套归原告王某(女)所有。

判决结果:1、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位于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某(女)所有。

在本案中,重点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如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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