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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X与深圳XXX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9-12

原告:深圳XXXX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X,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略。

被告:潘XX,女,XX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某某镇,身份证号:略。

案情陈述:

被告潘女士于2010年4月28日入职原告深圳XXXX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被告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5月14日。双方因劳资纠纷经劳动仲裁,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认真查看案件有关材料,发现原仲裁认定事实有诸多出入,要求法院撤销原仲裁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和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的裁定。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意见,判决原告支付金额较仲裁减少一半,较好的为当事人节约了成本。

判决结果:1、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仅须向被告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27日双倍工资差额和2011年8月14日至2013年5月14日部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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